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0528号
案件名称:范采东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范采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月21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三村市场的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期间营业收入的相关材料佐证,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