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4〕SL-07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兴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959812-1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4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食品抽样,2种食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14年3月22日以16.16元/公斤的价格从北京鼎金龙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标称连城县保健食品厂生产的、商标为“薯师傅”、规格为计量称重、生产日期为2014年2月的红心地瓜片10公斤,以21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210元,货值金额是210元,获利48.4元;该批次红心地瓜片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14年4月20日13.58元/公斤的价格从山东泗水飞翔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购进标称山东泗水飞翔花生食品有限公司扶余分公司生产的、商标为“飞翔”、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为2014.1.8的麻辣花生35公斤,以17.98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是629.3元,货值金额是629.3元,获利154元;该批次麻辣花生,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总之以上2种检测不合格食品的总销售金额是839.3元,总货值金额是839.3元,总获利202.4元。当事人销售上述2种不合格食品均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