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168 号
案件名称:廖甫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廖甫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9日接到投诉举报后,于2015年5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河北大桥西的沙县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1、该饭馆门脸坐西朝东,门口有店牌为“沙县小吃”,经营面积66平方米,设饭馆有就餐座位36个,从业人员4名。2、该饭馆经营者廖甫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3、该饭馆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不锈钢锅1个、厨邦酱油1桶(1.6L/桶)。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制作、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要求其1、立即停止无证餐饮服务活动;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原料、工具进行了扣押。2015年5月29日约请当事人廖甫棋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廖甫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15月17日至2015年5月27日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沙县小吃店。且其经营的沙县小吃自2015年5月17日至2015年5月27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02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7-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