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310028号
案件名称:胡维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胡维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日到2015年9月25日,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王庄村原王庄小学开办幼儿园食堂,为30名幼儿提供午餐,食堂使用面积40平方米,有1名工作人员。经营期间,当事人从附近菜市场采购食品原料后在经营场所经粗加工烹饪加熟后供幼儿食用。当事人食堂收费标准为30元/人/月,因管理不善,当事人无相关进货票据,经当事人证实,食堂成本为30元/人/月,经营期间营业性收入为900元。当事人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有2把刀,1口锅,1块案板,40个碗;1桶油,2袋大米;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食品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015元,获违法所得900元。201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当事人主动停止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