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200020号
案件名称:吴永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永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日,我执法人员根据相关公民举报情况对北京市东城区天坛南里西区3号楼进行检查,经营者吴永强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设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该地点营业面积约3平方米,餐桌1张;同时现场发现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用具和原料:铲子1个、纸碗2个、铁盘2个,烧饼2个、食用盐1袋、龙口粉丝1袋,已被我局扣押。经查,吴永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00元,吴永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3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