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66
案件名称:赵晓丽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晓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南门往前30米处的过桥米线店处理投诉举报。经查,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赵晓丽经营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京铁家园南门往前30米处的过桥米线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为2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案板1个,2公斤面粉,锅1个;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7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