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2126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辉同浩餐饮有限公司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辉同浩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2388177
法定代表人:张志同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西口1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中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于2015年8月14日被我局查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