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食罚[2014]第39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首宝丰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首宝丰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4014021316
法定代表人:王国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22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编号为【电】S2014072635号举报登记表后,2014年8月18日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24号的徽园生态烤鸭店进行监督检查,1、徽园生态烤鸭店经营者北京京首宝丰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2、该饭馆经营面积800平方米,设有就餐座位150个,从业人员15名。3、该饭馆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深井碘盐400克/袋×1袋、不锈钢盆直径40㎝×1个。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制作、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查封(扣押)决定书,要求其:1、立即停止无证餐饮服务活动;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并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上述食品原料、工具进行了扣押。2014年8月18日约请当事人北京京首宝丰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国棉的授权委托人李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北京京首宝丰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经营的徽园生态烤鸭店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该饭馆自2014年6月16日至2014年8月18日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9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90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