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当罚【2015】130031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瑞宝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过期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瑞宝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倪金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4日,老山食药所接转石景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单(【电】S2015110699),来电人齐先生于2015年11月2日,在石景山区老山南路金宝山农贸市场东门外旁的杨金斋熟食店购买了酱牛肉,食用后出现腹泻的症状,因此投诉食品质量问题,要求相关部门调查该餐饮企业。老山食药所于2015年11月5日10:00到举报人反映的地点进行检查,经查该举报单位有《营业执照》(注册号为:110107019040640)及《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证号为:京餐证字2015110107001453)当事人向执法人员出具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进货票据一张。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一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过期。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第130031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石)食药监食当罚【2015】130031号),限期责令改正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5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36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