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告【2015】120003号
案件名称:崔霞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霞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霞霞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东古村北京九州宏兴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南5米无名餐馆监督检查时,发现该无名餐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分为操作间和就餐场所两部分,操作间内有食品原料:面粉20斤、石桥大酱7袋;工具:碗107个、盘子10个、托盘12个、锅2个、煎饼锅1个、塑料盆1个,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该小吃店从2015年4月20日起开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截止到2015年4月28日营业期间仅有2015年4月28日上午销售11元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为1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