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30431 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亚运村分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鼎轩酒楼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0226352-2
法定代表人:刘育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4年4月11日,对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原料桂鱼等17种样品进行监督抽检,由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14年5月6日,编号为I04111102423D的检测报告中显示桂鱼样品的孔雀石绿检测结果为1.01μg/kg,检测标准为不得检出,检测结果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于2014年4月11日共进货桂鱼1.5kg,索证索票齐全有效,进货金额为180元,所进桂鱼全部用于抽样检测,无剩余桂鱼。当事人在接到抽检结果送达书5日内未提出复检书面申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