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40068号
案件名称:北京恒旺兴业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恒旺兴业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80460698
法定代表人:李小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4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在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10号院商业一层3号擅自设立门头为“天桥陈”的熟食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新发地市场以40元的价格一次性购入菜板和不锈钢盆各一个作为工具和酱油、醋、盐、等调味料,并于2015年的9月4日、9月9日、9月13日、9月19日、9月23日、9月28日以14.8元/斤的价格从北京大洋路市场精品屋熟食批发店购进猪头肉90.7斤作为原料,为顾客切割凉拌销售,进货金额共计1342.36元。当事人经营中不使用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设备有菜板1个、不锈钢盆1个,酱油,醋,盐,现场未发现用于生产经营的成品或半成品。据当事人自述其只是在销售时为满足顾客要求才进行切割凉拌,并不是所有交易都进行切割凉拌销售,且没有建立详细的营业收入记录,故经营额无法区分,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