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60034号
案件名称:刘勋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2月14日开始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安置房二区底商设立宇浩便捷超市,从事销售蔬菜水果和饮料的经营活动。至2015年4月7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共取得食品经营收入5200元,购进食品的成本4700元,获利500元。我局于2015年4月7日向当事人下达了京海食药监食责改〔2015〕36003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复查当事人已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未售出的食品按销售价格共计1600元,已全部退回供货商处。至立案时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食品的总货值金额为6800元,取得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采用现金结账,未做销售记录和建立进销货帐目,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