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 2015〕200011号
案件名称: 北京王先生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 北京王先生餐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7号1幢1-4北京王先生餐厅进行现场检查时,现场发现北京王先生餐厅在该地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现场发现食品加工工具和食品加工原料: 汤勺2个、碗2个、不锈钢盆1个、超级全家福2袋、速冻调味裙带菜1袋、肉卤素鸡1袋、如意馄饨汤包2袋,已被我局查封扣押。2015年5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路57号1幢1-4北京王先生餐厅进行复查,北京王先生餐厅已经停止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北京王先生餐厅经营者王凯积极配合我局对其违法行为的查处。 经查,北京王先生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774.11元,北京王先生餐厅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7709.5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