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20023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池林人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池林人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门阳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0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龙景湾四区33号楼109一层B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