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90537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安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安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034748-8
法定代表人:米考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香油2桶,用来做凉菜,食品原料价值288元,无标签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的食品原料无使用登记和经营流水记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