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 食罚〔2015〕510389号
案件名称:闫恩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闫恩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33462的举报投诉,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闫恩明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西村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食用后出现上吐下泻、头晕的症状。2015年3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市交】S2015030259的举报投诉,举报人反映当事人闫恩明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西村的经营场所内经营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食用后出现头晕、双腿无力、呕吐的症状,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闫恩明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6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西村“顺发固始鹅块”餐厅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未记账、未缴税,营业期间违法所得为180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