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3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成汇通信息及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众成汇通信息及时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557699-2
法定代表人:张颖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5日,根据相关线索我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鸿基大厦8层进行现场检查,该地点为一写字楼办公区域,区域内墙面有“爱鲜蜂”宣传张贴画和食品展示区域,现场有该单位多名工作人员办公。经初步审查,该单位实际名称为北京众成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具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其中《食品流通许可证》中批准的经营场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8层04-913,该单位擅自将实际经营场所变更至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46号鸿基大厦8层经营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立案调查。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处罚依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的。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