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90086号
案件名称:北京优尔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优尔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优尔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于 2014年10月3日从***(谢树柱)那里购进了生产日期为20140920的星级干红葡萄酒5箱,每项6瓶,共计30瓶。并以25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辰清(执法证号57130048)、向爱娥(执法证号 57130091)从北京优尔餐饮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编号为:京餐证字2013 110117002751)现场抽取了4瓶华夏长城(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0920的星级干红葡萄酒(750ml/瓶,11.5%vol),采样凭证编号(京平兴餐)第2015003号 。根据北京市食品及酿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的编号为2015SYCY-006的报告,经检验,依据GB15037-2006葡萄酒,所检指标中苋菜红一项为不合格,判定为不符合标准要求。2015年3月2日,我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对未销售的17瓶不合格星级干红葡萄酒进行了扣押,至此,加上我局人员抽检的4瓶,当事人共计销售了13瓶。当事人对检验结论表示认可,截至2015年3月7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至此,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为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的17瓶乘以销售价格25元/瓶加上售出及抽检的13瓶乘以销售价格25元/瓶,合计75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及抽检的13瓶所得利润173.2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