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09026
案件名称: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北京平谷渔阳酒店有限公司后厨冰箱内发现过期香香内酯豆腐3盒(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年1月27日、2015年1月28日、2015年2月4日,保质期均为7天),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上述豆腐尚未使用。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2盒香香内酯豆腐(生产日期分别为:2015年1月27日、2015年1月28日)、2015年2月4日以1.5元/盒的价格购进1盒香香内酯豆腐(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4日),总计3盒,总价4.5元,作为食品原料,用于做菜。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