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00003号
案件名称:于永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永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永富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1月30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永泰东里47号楼西侧20米处于永富经营的早点铺进行检查时发现,于永富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食品原料:刀2把、砧板2块、锅2口、保温桶6个、笼屉20个;鲜猪肉10斤,蔬菜5斤。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食品原料:鲜猪肉10斤,蔬菜5斤已进行销毁的先行处理。经2015年2月6日调查核实于永富自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1月30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营业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货物价值300元,货值金额共1300元,不足100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