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11405号
案件名称:徐国都(北京民胜居饭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徐国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0月20日至2015年11月11日期间,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樱花东街1号楼的经营场所,使用无任何标签的羊肉用于经营红焖羊肉,违法所得5000元,原料价值200元,货值金额5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