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第S11-13号
案件名称:杨宝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宝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4年10月29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北京市大兴生物医药基地天福街9号12号楼一层印象东北精品菜饭店无证经营。执法人员在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天福街9号12号楼一层现场核实投诉举报情况时发现:杨宝文经营的印象东北精品菜饭店自2014年9月26日开始经营至2014年10月29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不锈钢盆10个,不锈钢刀3把,瓷碗20个,大米1袋(25公斤/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