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49002号
案件名称:崔长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长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2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红绿灯西20米路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崔长义经营的“大老崔烧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内有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饼铛1台、不锈钢刀2把、面粉30公斤、麻酱10公斤、食用大豆油5公斤、加工完成待出售的烧饼30个。经查,崔长义在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红绿灯西20米路北经营的“大老崔烧饼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22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无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人民币15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