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50147号
案件名称:喻忠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喻忠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喻忠明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15年9月25日到你小吃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你未经许可经营小吃。在你经营现场食品加工区,我局执法人员共发现炒锅1口、菜刀1把、菜盆3个、面粉5千克、食用油1千克。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你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加工工具、食品原料等予以扣押,异地封存。经核查,你于2015年9月24日开始涉嫌未经许可经营小吃,至2015年9月25日被群众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案查处时止,期间未建立收入、支出的账目,未保存进货票据,涉嫌违法经营收入为70元,未缴纳税款。根据被扣押食品原料的数量和进货价格,经核算,被我局扣押、异地封存的食品原料面粉和食用油,折合金额为合计为25.2元。本案涉案营业性收入、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合计95.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