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4〕24-0001 号
案件名称:北京新联酒店有限公司经营过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新联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E836114(6)
法定代表人:陈子荣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在2014年8月11日14时30分至16时15分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C,北京新联酒店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在热加工间橱柜中发现了待加工使用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争王牌香菜籽:净含量300克,生产日期:20111003,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262.7克。争王牌洋葱粉净含量:430克,生产日期:20120310,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400克。争王牌肉豆蔻粉净含量:460克,生产日期:20111101,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388.6克。争王牌白豆蔻粉净含量360克,生产日期:20101115,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343.5克。争王牌沙姜粉净含量:465克,生产日期:20111201,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北京市味宝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463克。McCormick牌莳罗草净含量:142克,生产日期:20110209,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133.9克。McCormick牌小茴香净含量:370克,生产日期:20110511,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上海味好美食品有限公司,已开封,剩余69.8克。 因以上食品是北京新联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试制新菜品所用,没有证据表明超过保质期以后该公司使用过以上食品,没有发现违法所得。以上食品的货值金额为 404 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