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51381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圣天使酒店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圣天使酒店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178616-2
法定代表人:苏子寒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京餐证字2009110105002188,类别:大型餐馆,备注:含凉菜、不含裱花蛋糕、不含生食海产品,有限期限:2012年11月06日至2015年11月05日)已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调查询问,当事人于2015年11月06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开门营业,2015年11月14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宝鼎白醋500ml/瓶×1、龙口粉丝300g/袋×1、山贼烧酱1.9L/桶×1、花椒油265ml/瓶×1、极味鲜酱油1L/桶×1、辣椒酱248g/罐×1、蒸鱼豉油410ml/瓶×1、浓缩鸡汁调味料1L/瓶×1、水塔陈醋420ml/瓶×1、深井碘盐400g/袋×1;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餐具:白瓷碗10个、白瓷勺10把、盘子16个、炒锅1个、炒勺1个、漏勺1个、菜刀1把、菜墩1个实施了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当事人出具的1张食品原料的进货单据,用于违法经营的剩余食品原料合计价值人民币218元。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的营业收入为8565元,故认定违法所得为8565元,现场检查时无待售的食品成品、食品半成品及食品添加剂,故认定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78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