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25号
案件名称:袁海凤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袁海凤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11月01日至2015年01月2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狼垡二村长丰园商业中心地下一层开了一家叫“青年食尚美食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8720元,营业额共计9200元,即货值金额9200元;由于经营亏损,未获利。相关证据: 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清单一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