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12号
案件名称:齐红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齐洪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齐洪林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受理中心下发的举报登记表,举报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北大街43号南侧沙县小吃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11日15时35分到达现场检查核实,发现违法事实存在,举报情况属实,留下《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4年12月15日得到我局立案批准,我局承办人员于当日14时00分对当事人齐洪林进行了询问调查且留下笔录。经查,当事人齐洪林自2014年12月1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560元)不足1万元,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5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现调查取证终结。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给予齐洪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案板1个、刀1把;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人民币;3. 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