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60089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角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角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苏凯旋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1日,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来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地安门东大街56-1号的北京金角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肉类食品进行抽验。2015年7月2日,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2121500000436,样品名为羊肉的样品经抽查检验,(盐酸)克洛特罗检出,不符合相关规定。(详细信息见检验报告)2015年8月13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羊肉是2015年6月11日,由香河县宏福清真肉类加工厂直接配货,进货18斤,进货价28元/斤;货值金额共计504元。自2015年6月11日监督抽验至当事人被告知抽检样品不符合相关规定,当事人未对此批羊肉进行销售,没有违法所得。剩余羊肉退回香河县宏福清真肉类加工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