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26号
案件名称:曹延丽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曹延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曹延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31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电】S2015033788《举报登记表》,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曹延丽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漷县村西(同兴隆超市西侧)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30平米,货值金额700元,违法所得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