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200044号
案件名称:陈杰丽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
当事人名称:陈杰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地下一层“台湾鸡排”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问题。我局执法人员留下现场检查笔录,经审批立即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锅1个、盆1个、碗10个)进行扣押,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15年8月27日经我局批准立案,我局承办人员于2015年8月27日对你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你自2015年8月1日开始营业,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前提下营业至我局检查当日,期间违法所得为1000元人民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你于2015年8月28日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你提供的陈述材料佐证。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