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80067
案件名称:北京志新兴隆屯家常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志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168号北京国际花园197号1至2层197-7号监督检查中发现王晓丽(授权委托人)经营的北京志新兴隆屯家常菜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调查核实,该店自2014年12月27号至2015年5月4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案板1个,菜刀1把、盘子10个,未发现其他食品及原料。没收违法营业收入约3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