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74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无《餐饮服务许可证》擅自开展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7172871-3
法定代表人:吴文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温州市亚飞铝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食堂进行检查。经查,其自2015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15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通州区漷县开发区鑫隅街167号开展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面积65平米,其中就餐区域50平米,操作间15平米,货值金额1000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