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朝 )食药监食罚〔2015〕460380号
案件名称:李正四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李正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村委会西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85元,食品原料价值9.5元,未发现食品半成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剂。核算货值金额94.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