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53号
案件名称:北京鑫盛港湾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鑫盛港湾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艳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9日接到电话举报(光明食药所p420047),举报人在北京鑫盛港湾餐饮有限公司用餐时吃出一根约十厘米长的头发。执法人员立刻来到现场发现举报人餐桌上盛有鲜毛肚餐盘混有异物是一根长约10cm长的头发。经查,此头发为服务人员在传菜时,服务人员的一根头发掉进食品中。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鲜毛肚半盘(200g);违法经营工具:餐盘一个。此盘菜货值金额38元,违法所得收入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