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9号
案件名称:郭永喜涉嫌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郭永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永喜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5年3月20日至2015年4月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利民社区菜市场南门3号开办馄饨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利民社区菜市场采购大米、面粉、蔬菜、肉和调料等后,在馄饨店加工制成餐品提供给顾客食用,每碗馄饨售价15元,共售出80碗,主食套餐20元,共售出30元,共取得营业性收入18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922元,违法所得为18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