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 食 罚[2014]160015
案件名称:王芳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红岩全祥农副产品市场西门13号王芳经营的面食加工店,未经许可从事现场制售烙饼经营活动。现场未发现加工好的烙饼,未发现加工烙饼的设备。现场扣押高筋小麦粉(生产日期:20140826,规格:25公斤/袋,生产商:五得利集团雄县面粉有限公司)1袋,共计25公斤,购进价格83元/袋,购进金额83元。经调查核实,自2014年3月13日至2014年9月23日,王芳主要从事现场制售烙饼经营活动,期间未建立台账,未留存购进票据,违法所得无法核实,王芳自述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货值金额为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