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17号
案件名称:魏荣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即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南小园小区5号楼3单元312号字号为“双缘熟食专卖店”的熟食店进行检查。经查,在2015年4月09日至4月15日期间,当事人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在北京市通州区南小园小区5号楼3单元312号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580元,违法所得395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