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71033号
案件名称:李刚(北京一来一往餐饮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刚(北京一来一往餐饮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6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编号:【电】s2015062042号,反映关于工体北路21号屯三里永利国际大厦底商一坐一忘丽江主题餐厅销售煮排骨有异物。2015年06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当事人对上述举报予以确认,当事人承认含有异物的煮排骨售价16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