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健 罚〔2015〕100015 号
案件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房山第一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保健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房山第一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226311
法定代表人:裴超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北京屈臣氏个人用品连锁商店有限公司房山第一分店分别于2014年11月28和2014年10月28日从广州采芝林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保健食品“泰尔牌膳通片”(批号:20140901,标示生产企业:湖南泰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国食健字G20040286)、“果疏丽人牌轻畅颗粒”(批号:20141006,标示生产企业: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卫食健字(2002)第0541号),两种保健食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其中,“果疏丽人牌轻畅颗粒”,购进4盒,购进价格每盒60.2元,售价每盒102元;尚未售出;“泰尔牌膳通片”购进4盒,购进价格每盒29.4元,售价每盒48元,尚未售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