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60145号
案件名称:王良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王良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7日,我局执法对为于北京市朝阳区黑庄户乡大鲁店二村通马之星宾馆对面开设标牌为“百顺饭店”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所得120元,食品原料价值26元,未发现食品半成品、成品和食品添加剂。核算货值金额14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