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40069号
案件名称:于庆海(北京福味堂食品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于庆海(北京福味堂食品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604966626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10号院商业一层经营招牌为“京八珍”的熟食店,于2015年1月21日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是零售散装食品(含熟食)。经营场所经营面积60平方米,从业人员4人。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以15.96元/斤的价格从北京栗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松仁肉肠20.7斤,根据顾客需要,使用酱油、醋、盐等调味料为顾客切割凉拌,以16.8元/斤进行销售。于2015年的9月1日销售49.59元、9月3日销售20.23元、9月4日销售25.47元、9月5日销售40.86元、9月11日销售15.99元、9月12日销售34.44元、9月13日销售48.58元、9月16日销售49.59元、9月17日销售49.59元、9月18日销售15.99元、9月19日销售49.99元、9月20日销售43.2元、9月23日销售45.42元、9月28日销售21.87元取得营业性收入510.81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菜板1个、不锈钢盆1个。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无成品和半成品库存。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10.81元,获违法所得510.8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