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00239号
案件名称:何小琴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何小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02月27日至03月20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1号楼6门103号的经营场所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69元, 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50元,货值金额共计9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