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208号
案件名称:宫金超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即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宫金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宫金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01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南小园小区5号楼3单元312号字号为“重庆特色粉”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在2015年3月25日至4月1日,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货值金额450元,违法所得325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