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30336号
案件名称:刘成云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成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2015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样送检,2015年2月11日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15FX190),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水分不符合GB18394-2001《畜禽肉水分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于2015年2月15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1月23日从香河县付亮清真肉类加工厂以每公斤46元价格购进牛肉300公斤,在经营场所以每公斤48元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当天全部售出,销售金额共计14400元,获利600元,未缴纳税金。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00元,货值金额为144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