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511364 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天即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飞天即送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33558613-8
法定代表人:周奕旻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举报投诉,举报人反映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搭1楼1层1131食用粥和包子时发现包子与之前购买的口感不同,并且是凉的,故认为此食品没有蒸熟煮透,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30日对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由北京飞天即送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O搭1楼1层1131承办的超级便利店内的餐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经查,该单位无餐饮许可证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2015年9月26日正式营业,直至2015年9月30日,经营期间销售额3900元人民币。现场未发现食品成品、半成品及食品原料,因此货值金额共计390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