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51号
案件名称:刘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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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5月1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顺八条的新疆美食坊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刀1把、面粉5公斤、大豆油8公斤。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