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第180030号
案件名称:李世芳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世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世芳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3月30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桥南韩庄子12号楼经营粥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食品成品及半成品,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材料锅1个,菜刀1把,大米10斤,花生油5公斤,货值金额为15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违法所得不能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