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350465号
案件名称:宋林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宋林洋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京朝)食举登[2015]3255号的举报,反映朝阳区金海国际7号楼下底商多家餐馆无证经营的情况。2015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朝阳区金海国际7号楼下底商的“杨铭宇黄焖鸡米饭金海国际店”餐厅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确认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7号楼1层7-07,发现该餐厅经营者为宋林洋,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7号楼1层7-07的经营场所内对外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主营鸡肉米饭,招牌为“杨铭宇黄焖鸡米饭金海国际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